未來網路交易一旦付款完成,就視為訂單成立,企業如果想要解約,必須在2天之內提出「不可歸咎於業者」的外力,
例如「駭客入侵」等才算正當理由,否則就只能認賠出貨,新法令從明年1月1日開始實施。
去年(2009)戴爾電腦台灣總經理廖仁祥為了網站標錯價出面道歉,
因為去年6月25日戴爾網頁上一台要價七、八千元的電腦液晶螢幕,竟然千元有找,而且不到1個月,
又發生6萬多元的高階筆電才2萬元不到,明明是戴爾內部作業疏失,但事後拒絕出貨,
引發一連串消費官司。網友黃正和即指出,「戴爾的律師事務所跟整個網路上的網友對打,其實不只我們而已。」
不滿戴爾不認帳,台南31位網友靠著成大研究生黃正和領軍,團結合作花了近一年訴訟,小蝦米終於擊敗大鯨魚,
但畢竟過程勞民傷財;因此經濟部公告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,從明年1月1日開始,只要業者標錯價,
除非有「駭客入侵」等不可歸咎於業者的外力,才算正當理由,如果是公司內部出錯,業者還是得認賠出貨。
此外,過去經常見到業者附註,「保留變更產品規格權利」,或是「企業保留,隨時解約權利」等宣稱,未來也全部無效,就是希望保障消費者網路購物的權益。(新聞來源:東森新聞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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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能說 遲到 總比沒到好 不過啊 「不可歸咎於業者」的外力
這個可以作弊吧!!!!